检察长亲自办案时,其身份仅是普通检察官,还是检察长?
发布日期:2023-05-02 09:14
咨询种别:检察理论咨询人:贵州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傅信平咨询内容:1.检察长作为办案检察官亲自办案时,其身份仅是一名普通检察官,还是检察长,抑或双重身份?解答意见:检察官法第2条划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罗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19〕53号)第2条划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管理案件,是指检察长凭据执法划定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凭据执法划定和检察长的授权,到场详细诉讼案件或者其他执法监视案件管理的全部历程或者相关环节,依法对案件提出处置惩罚意见或者作出处置惩罚决议,并负担相应司法责任的履职运动。”据此,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管理案件的,其身份既是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同时又是检察长,其不仅要推行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的职责,还要推行检察长职责。
咨询内容:2.检察长亲自办案审批流程如那边理?要否与普通检察官一样,所办案件发送案件所属业务部门卖力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决议?如果检察长直接决议,是否倒霉于增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视制约?解答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9条划定:“检察官在检察长向导下开展事情,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议。检察长可以将部门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执法文书。
”第36条划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导本院检察事情,治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事情。
”据此,副检察长对案件的决议权、业务部门卖力人对普通检察官办案的审核权,均泉源于检察长的委托或者授权,因此,检察长亲自办案时,除决议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外,还应当直接在职权规模内对案件作出决议,不需要将所办案件发送案件所属业务部门卖力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决议。这是由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直接手理案件的特殊性决议的。
咨询内容:3.检察长所在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回避如那边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执法划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议。因检察长与所在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具有配合的办案关系,由检察长作出所在办案组织其他成员的回避决议,不容易让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信服。
解答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划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划分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卖力人决议;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检察长和公安机关卖力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划定了审判人员的回避情形及其规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视规则(试行)》第18条划定:“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视规则(试行)》第21条划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议。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到场。”《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视规则(试行)》第36条划定:“人民检察院管理行政诉讼监视案件,本规则没有划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视规则(试行)》的相关划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划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议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打消、变换”。
据此,除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议外,本院其他检察人员包罗检察长所在办案组织其他成员的回避,都由检察长决议。检察长与所在办案组织其他成员之间配合的办案关系既属于主办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也属于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的向导与被向导关系。这不属于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利害关系,不是执法划定的回避事由。
检察长对作出的回避决议卖力;如果决议错误的,上级检察院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打消、变换。(泉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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